一中国企业承建海外工程没拿到工程款 还可能损失巨额保证金!所幸……”深入推进,如何维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法院面临的新课题。这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国际通行的止付令机制,在48小时内裁定要求境外
浙江某集团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的建筑业民企。2017年9月,集团旗下两家关联公司分包了海外某国某体育场项目的安装和供货工程。为了证明履约能力,公司向某外资银行提出申请,由该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开立反担保函,并由外资银行该国分行(以下简称海外分行)作为转开行,以总承包商外国公司作为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保证中国公司恰当履行供货合同义务。
这样的操作看起来麻烦,但在实践中很常见。业内人士透露,国内企业在承接国外大型工程项目时,往往被要求提供银行独立保函作为信用担保。企业作为开立申请人,通常会在独立保函开立银行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便于开立行在履行保函付款义务后,向企业进行追偿。
然而,中国公司在履行完供货合同项下义务后,海外总承包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折合2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更糟糕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总承包商的原因造成项目延误,还给中国公司造成了损失。
中国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3年9月,仲裁院作出裁决,明确总承包商支付款项,赔偿损失,并立即释放、归还履约保函。裁决生效后,总承包商不但不履行裁决项下义务,反而向海外分行提出非延即付保函索赔申请,要求银行要么将保函延期,要么支付保函项下金额。
随后,海外分行致函外资银行中国分行,也提出了非延即付保函索赔申请。中国公司闻讯,紧急向有管辖权的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函止付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立即中止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独立保函止付审查时限只有48小时,当案件交到上海金融法院法官虞憬手里时,他感到这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独立保函的特性决定了,一旦产生纠纷,保函申请人会非常被动,所以中国公司急切希望通过保函止付程序避免损失。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止付所需条件规定较为严格,申请人是否能够充分阐述证明损失的紧迫性,是本案的关键。”虞憬第一时间查阅了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材料阅卷后,拨通了中国公司代理人的电话。
“目前情况十分紧急,外资银行中国公司随时可能对外支付款项。”电话那头语气急促,表示公司已提供了保函金额15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一旦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决定赔付海外分行提出的索赔,便可直接划扣,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综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从反担保行了解的情况,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中关于存在“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高度可能性;另外,因临近反担保函有效期,符合情况紧急必须止付否则损失难以弥补的条件。
在中国公司提出申请的第二天,虞憬即作出裁定,中止支付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开立的反担保保函项下全部款项,并第一时间告知了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相关负责人。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就此结束。涉外独立保函止付裁定只是一项暂时性的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公司还要在30天内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就要解除止付裁定。
对此,中国公司心知肚明,他们在期限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保函欺诈诉讼,请求判令外资银行中国分行终止向海外分行支付反担保函下款项;请求判令海外分行终止向总承包商支付履约保函下款项等。
其实,该案涉及的法律事实非常清晰,已由仲裁机构一裁终局,问题在于裁决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因此,虞憬决定将保函欺诈诉讼作为一个突破口,推动总承包商履行裁决。他向外资银行中国分行送达相应诉讼材料,通过他们将涉诉情况同步传递给海外分行和总承包商。
一个月后,中国公司代理人传来好消息:“总承包商在得知我们提起的保函欺诈诉讼后,已经向海外分行提交释放履约保函的函件。外资银行中国分行函告我们相应的反担保保函均已释放半岛综合体育官网,公司质押账户中高达150%比例的保证金也一并释放了。”
随后,中国公司提交保函欺诈诉讼撤诉申请。不久,总承包商全额支付了此前仲裁裁决确认的款项。至此,案涉纠纷解决,上海金融法院成功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依规保护了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